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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7-05-21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西安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市就联办发〔2009〕2号

西安市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联系人及电话:彭   炽  87635922

附件: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意见

 

附件:

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西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应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二)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院、技工学校都属于此意见约束范围。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应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合格的各类技能型人才。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标准

(四)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市户籍。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并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申办者在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时,应提交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5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租赁协议。教学场地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教学设施齐全;有住宿学生的,要有和在校学生人数适应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校各项设施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具有满足技能教学和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场所,实验设施和实习操作设备,实习工位不少于45个,且能保证安全、消防需要。

4、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在学校批准筹设后或在学校批准设立1个月内交至劳动保障主管行政部门。

5、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6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4个。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租用的教学场所租期不少于5年,有租赁协议。

理论课教学场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教学设施齐全;有和在校学生人数适应的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校各项设施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场地和实验设备设施,实习工位不少于120个。

4、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在学校批准筹设后或在学校批准设立1个月内交至劳动保障主管行政部门。

5、管理人员的设置应与教学规模相适应,配备的专职院长、教学副院长须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应占50%以上。文化和技术理论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技能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并具有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其中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人数不低于50%。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建立各项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等项制度。

(八)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1、占地40亩以上、建筑面积12800平方米以上。主要设施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教师办公用房、行政用房、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租用校舍的学校,租期不少于五年,须提供租用校舍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办学规模500人以上。

3、按照劳动部技工学校编制标准设置机构和人员。教职工人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4.2。文化理论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4;生产实习课教师与学生之比1:18;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之比1:40。

4、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在学校批准筹设后或在学校批准设立1个月内交至劳动保障主管行政部门。

5、学校要配备专职领导班子,其中院长、教学副院长须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文化理论课教师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20%。实习指导教师要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各项相关管理制度齐全,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培养目标。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完善。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办、变更和终止

(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单位申办应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法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设施和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与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须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机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或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机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章程修改程序及机构终止的条件。

(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由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

满足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它要求,教学场地200—400平方米,办学规模200—500人由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立。

满足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它要求,办学规模500人以上,教学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培训学院、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

办学许可证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项目齐全、经核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经核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材料完备后或符合设置标准后再行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经审查评估符合办学条件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审批条件的 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十三)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十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应当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层次、办学地点的变更,由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散撤销或终止:

1、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2、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内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因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3、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并的。

4、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1、达不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经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3、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办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差的。

4、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欺骗管理部门和学员、骗取培训补助经费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6、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8、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9、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国家补助培训经费的。

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监督

(十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对区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直接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施管理;负责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论教学研究、观摩交流工作以及市级评优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对所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施管理,检查其办学情况、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其它

(十九)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属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须按此意见实施。

                       

 

主题词:劳动  培训  机构  通知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7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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