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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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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章程

经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西安地区技工院校、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为会员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发挥连接政府和会员的纽带、桥梁作用,促进西安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以“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为协会的基本职能,加强协会会员间的相互合作,为会员发展创造更多机会和空间。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中共西安市民办职业技能行业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完善党的组织,设立党建室,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教育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白桦林居公寓C座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或委托的培训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学术研究交流、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活动;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四)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技能竞赛活动;

(五)开展职工培训、会展服务、交流活动;

(六)建立人才库;

(七)开展职业能力评价、证书认证业务;

(八)行业评审(评选)专家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章守规、诚实公正,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副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特殊情况下,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人选代行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特殊情况下,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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