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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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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社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

发稿时间:2021-08-02 来源:西安市职业技能协会[官网]

 陕人社发〔2021〕19号

  西安市、杨凌示范区人社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根据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和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精神及相关任务要求,现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进一步改革试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一、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举办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不再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向省级和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方式进行改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办民办技师学院不再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办学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告知承诺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5.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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